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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就業領域出現了靈活就業這種新的就業方式,靈活就業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較多,特別是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通過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探討,本文對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的現狀和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如何完善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中低層;靈活就業;社會保障。 The research on the ques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middle and low level flexible employees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adjustment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 new employment form―flexible employment rises in employment field,flexible employment have played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The ques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flexible employees is very common, especially the problem on middle and low level flexible employment is becoming outstanding day by day. By the research on endowment insurance and medical insuranc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its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proposes on how to complete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of middle and low level flexible employees Keyword: middle and low; flexible employment; social security. 一、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及構成 1.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 在我國,靈活就業最先出現是在200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中提出要轉變觀念,采取非全日制等多種靈活就業形式。2002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問題研究》課題組對靈活就業作出以下定義: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保障、工作場地、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幾個方面(至少是一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的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1】)通俗的說,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以從事個體經濟或私營經濟的形式,進行社會經濟活動的。還有為數眾多的從業人員,以季節工、臨時工等多種多樣的方式從事著社會經濟活動。『2』 2.靈活就業人員的構成 我國的靈活就業人員在構成上主要有以下四類:一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二是城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如下崗人員、失業人員以及其他離崗人員;三是城市新成長勞動力;四是其他人員,如部分退休人員、勤工儉學的大中專學生、從事第二職業兼職人員等。其中,農民工是第一主體,緊隨其后的是跨行業流動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此外,一些青年學生也開始邁入這個門檻。『2『其中,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占靈活就業人員的絕大部分。 二、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及就業情況 1.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的概念 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其勞動主要是為了滿足生存需要的靈活就業人員,包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屬于弱勢群體,由于自身及社會的原因,他們在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還沒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2.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 (1)主要從事制造業和第三產業 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大多從事紡織、建筑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以及社區服務、家政服務、餐飲等第三產業。以農民工為例,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的數據顯示:農民工中從事制造業、服務業、建筑業的比重分別為39.1%、25.5%、17.3%。 (2)受教育程度普遍低 根據某課題對中底層靈活就業狀況的調查結果,從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的受教育程度來看,文盲占3.8%,小學占19.3%,初中占42.1%,高中/中專占25.6%,大專及以上學歷占7.4%??梢娛芙逃降南拗?,大多人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是不得不從事靈活就業,而不能進入正規就業渠道。『3』 (3)人員流動性大 大部分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態不穩定,特別是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就業崗位的季節性或短期性,不得不經常地變動崗位。 (4)收入水平低 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在社會階層中屬于“三低人群”(就業能力低、勞動報酬低、生活水平低)。這類人員由于從事的工作就技術含量低,故酬也非常低,有些只有幾千元的年收入,甚至有些只能維持基本生存需要。 三、有關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 目前國務院出臺的有關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法規政策有:(1)2001年出臺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辦法繳納養老保險費用。(2)2003年出臺的《關于城鎮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規定,靈活就業人員中有固定單位的,隨單位其他職工參保,無固定單位的按照當地規定的繳費辦法以個人身份參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當地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參照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確定。(3)200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各地區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做出了統一的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保?/SPAN>4)2009年底,國務院轉發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在跨省就業時隨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還轉移部分單位繳費;參保人員在各地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存儲額累計計算,對農名工一視同仁。 四、有關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中的運行問題 1.繳費基數及比例高 根據2005年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2003年出臺的《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當地的繳費率確定。以宜昌市為例,該市根據2009年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確定2010年該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年度繳費基數為19333元,分別為80%、90%、100%三個檔次,繳費比例為20%;醫療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1611元,分9%、4.8%兩個標準。以養老保險80%檔,醫療保險按4.8%的標準計算,該市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醫療兩項社保費最低每月要繳納335.10元,最低每年要繳納4021元。這樣的繳費數額對于收入不穩定且收入不高的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而言,他們要承擔沉重的繳費負擔,嚴重影響當期收入和生活。 2.繳費年限設置不合理 以養老保險為例,現行政策法規規定活就業人員參保一般有最低繳費年限的限制,如勞動者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能享受保險待遇;也有地方社保經辦機構對最高繳費年齡做出了限制:男不得超過45歲,女不得超過40歲。而靈活就業中的中底層人員由于參保意識弱、費能力低、途停保等原因,產生參保時間較晚、繳費時間不足、補繳時年齡偏大等問題,從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統籌層次低、社會保險關系接續難 在養老保險上,現行的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只是局限于省級統籌,統籌層次相對較低。省級統籌范圍之內地區之間的相互轉移只轉社會區保險關系,而不轉社會保險基金??缡≈g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個人專戶基金,不轉移社會統籌部分。但在現實中,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流動性本來就大,處于中低層的人員流動性更大。如農民工,他們不僅在同一個城市頻繁地變動工作崗位,而且還經??绲赜蛄鲃?。社會保險基金或是統籌資金的無法轉移, 任然損害了農名工的權益。在醫療保險上,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的是市級或縣級統籌。各 統籌地政策不統一,醫療待遇標準不一樣。流動性大的靈活就業人員從投保地轉移到其他地 區就業時,就醫時醫療費用無法報銷,或要回參保地經辦機構報銷,這就增加了靈活就業人 員的就醫成本。此外,當工作地點和崗位變化時,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統籌賬戶不能相應轉移。這也是對靈活就業人員,特別是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權益的損害。 五、完善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議 1.確定合理的繳費基礎及比率 在養老保險上,為了給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提供政策支持,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促進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政策,主要內容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在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選擇繳費基數;繳費率為18%,低于正規單位參保繳費率;繳費基數的11%劃入個人賬戶,7%納入統籌基金,基金管理和養老金計發與正規單位職工相同。【4】但由于靈活就業的中低層人員收入普遍偏低,盡管修改后的繳費基數和比率下降了,大部分還是難以承受。以農民工為例來,即使按社會平均工資60%的最低繳費基數,農民工養老和醫療保險也需1233.3元,對于多數低收入農民而言(按800元計)費率被放大到近13%。【5】所以在繳費基礎上,可允許繳費基數在40%-300%之間浮動。對于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如果按照上年度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的40%來繳費可大大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在繳費比率上,可考慮只按8%進行繳費,剩下的12%通過政府財政補齊。在醫療保險上,也可考慮適當降低繳費基數。對于收入較低的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在繳費基數上僅按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確定,而不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2.確定人性化的繳費年限 在養老保險上,我國現行政策法規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同企業職工一樣也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同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才能享受保險待遇。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由于諸多原因可能導致他們達不到15年的繳費年限,從而享受不到養老保險的待遇。其實,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繳費年限的規定,但這些國家在繳費年限的規定上卻更人性化一些。繳納保險費年度較少的,只是按比例減發養老金,而不會“完全剝奪”。所以針對我國中低層靈活就業人員流動性強、收入偏低的特點,可以指定能加靈活且人性化的繳費年限??上驳氖?,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增加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3.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 在養老保險上,盡管在基礎養老金上實施了省級統籌,但省級統籌范圍之內地區之間的相互轉移只轉社會區保險關系,而不轉社會保險基金??缡≈g轉移社會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個人專戶基金,不轉移社會統籌部分。國家要在省級統籌的基礎上經快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由中央負責基礎養老金的發放。在醫療保險上,由于我國部分地區存在明顯的經濟區域化傾向,如珠三角、長三角和環渤海地區等,這些區域內經濟依賴程度高,,經濟水平接近,,人員流動頻繁,,具有實行跨省區域性統籌的基礎條件和現實需求,可以考慮打破地區行政區劃界限, 實行區域性社會醫療保險統籌,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這是我國實現全國統籌的一個過渡, 應該給予政策鼓勵并率先實施。【6】 參考文獻 [1] 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問題研究報告[R].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2001(7). [2] 馬麗.關于靈活就業群體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研究――以長春市社區靈活就業群體的保險調查為例[D].東北師范大學,2009. [3] 唐琪.政府在中低層靈活就業群體就業環境中的失位和防范研究[D].重慶大學,2007. [4] 喬俊. 我國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探究[J].現代商業,2009(9):92. [5] 陳佳貴,王廷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206. [6] 王虎峰.中國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提升的模式選擇[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J],2009,14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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